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更好地履行协会的职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结合本协会的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协会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浙江省民政厅和环境保护厅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充分发挥协会“服务、自律、代表、协调”的职能,推动浙江省辐射相关行业的发展和辐射防护事业的进步。
-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五年。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和会议制度按《协会章程》执行。
第五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 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 部门和人员职责
第六条 秘书处的工作职责是: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掌握本协会的发展状况,指导、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第七条 秘书处下设综合部、发展部、信息与培训部等部门。由于工作需要和发展情况需要增减部门,由秘书处动议,经理事会通过后设置。各部门的职责是:
- 综合部
1、负责本协会日常行政和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2、负责本协会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会务组织等项工作;
3、负责本协会会员的管理工作;
4、负责会员会费、社会捐赠等管理工作;
5、建立并维护本协会网站;
6、出刊本协会简报。
- 发展部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辐射防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督促辐射相关行业搞好行业自律,落实辐射防护。
3、向会员单位提供辐射安全、辐射防护及辐射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指导辐射相关企业落实辐射防护工作。
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辐射相关行业统计与抽样调查,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5、组织开展辐射相关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相关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6、组织辐射相关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和辐射防护管理的经验总结和交流。
7、组织和参与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标准的制订和审定。
- 信息与培训部
1、组织辐射相关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交流,收集国内外辐射相关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2、了解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辐射防护工作情况,收集、分析、发布相关信息。
3、组织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
4、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的委托,组织或参与行业资质认证、辐射防护课题调查研究、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工作。
5、组织开展国内外辐射防护技术交流、培训和考察活动。
6、负责本协会内部书刊编辑和发行工作。
第八条 本协会领导人员的工作职责是:
- 会长
1、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全面领导本协会的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3、组织审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
4、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5、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 理事
1、参加理事会会议,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意见;
2、参与对本协会的工作方针、政策、任务等问题的讨论决策。
第九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 秘书长、副秘书长
1、秘书长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部门和机构开展工作;
3、负责本协会的经费管理及其他日常事务;
4、副秘书长按照分工主持相关部门的工作,协助秘书长完成本协会的日常事务;
5、本协会设专职副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可以受秘书长委托,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 各部门主任
1、负责处理本部门的业务和行政事务;
2、负责起草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任务。
- 各部门工作人员
1、在部门主任领导下,根据分工做好具体业务工作;
2、遵守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 管理机制
第十条 本协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
(一)协会设立“促进辐射防护发展委员会”,人员由有关政府部门代表、业内资深人士、相关专家学者组成,在宏观政策、相关行业发展、法律事务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咨询
(二) 实行决策征求意见、会议决策制度。本协会有关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决策,事先征求各方面意见,提交理事会通过。
(三)本协会办事机构在执行年度工作计划时,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需采取的措施,由相关部门动议,经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四)本协会实行秘书长办公会议例会制度,每两个月一次。
-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见附件一),本协会的档案管理按照该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文件收发制度(见附件二),本协会文件的收发、传阅、催办、存档及制作按照该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财产管理制度(见附件三),本协会财产的购置、入账、领用、报废等按照该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和费用报销规定(见附件四),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费用报销按照该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印章管理规定(见附件五),本协会的印章管理按照该规定执行。
-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一: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附件二: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文件收发制度(试行)
附件三: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财产管理制度(试行)
附件四: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财务管理和费用报销规定(试行)
附件五: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印章管理规定(试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一、凡本协会的收文、发文、内部文件和重要材料;协会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材料及音像资料;协会参加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材料及音像资料;协会签订的各种合同,均需存入协会文书档案。
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接收、整理、保管档案材料,做好平时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和目录登记。
三、对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妥善保存。
四、协会工作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以保证归档文件材料达到完整齐全。
五、借阅档案材料应先登记,借阅人员必须妥善使用所借材料,按时归还,不得私自转借、拆卸、调换、损污及在文件上圈点、划线、添字或去字符。
六、利用档案材料时,要自觉保护档案材料和保守机密,用完必须完整交还档案管理人员。
附件二
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文件收发制度(试行)
一、协会文件收发需经秘书处综合部主管登记。
二、收文由秘书长批示后,转主办和协办部门阅办,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办文要求批转本部门有关人员阅办。
三、文件传阅人员必须在文件传阅单上签字,主办人员必须填写处理结果。
四、文件的催办和存档工作由综合部主管负责,文件传阅或处理完毕,经手人必须及时将文件交综合部主管存档。
五、来文处理过程中如发生新的情况,经办人需请示部门负责人直至会长,以便做出新的指示。
六、协会发文需由经办人起草文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和协办部门会签后,送交秘书长签发。重要文稿应由会长签发。
七、签发后的文稿由综合部登记编号后才能打印。
八、文件打字后,应交拟文人员校对并签字,经校对后的文稿才能打印。
九、拟文必须主题明确,内容清晰,文字简练,主送、抄报、抄送单位表示清楚。
十、协会发文,每个文件必须交综合部主管存档二份。
附件三
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财产管理制度(试行)
一、协会财产由秘书处综合部负责管理。综合部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
二、固定资产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
三、购入的固定资产入账规定:按实际买价、包装、运杂费和安装成本作为购入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入账。
四、外来的固定资产入账: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原价及时入账,查不出原价的可按估价入账。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约定的价值入账。
五、固定资产必须登记造册入账,使用者必须爱护,切实加强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变卖、转移或赠送他人。
六、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的管理: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必须经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后方可处理。固定资产有偿调出或报废变价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科目。
七、物资的采购、验收、领用规定:物资的采购,需经部门负责人书面申请,交秘书处或理事会批准,采购后交综合部财产管理人员验收、登记、入账,再办理领用收续,领用人必须对财产物资的完整负责。
附件四 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5年8月28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暨二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一、财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省有关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实行会计、出纳分开。收入、支出符合社会团体财务规定和协会章程规定。
二、协会财务要保证会计资料(凭证、报表等)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四、协会财务要积极组织收入、努力降低费用。开展财务分析,及时提出有效措施、办法供领导决策。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五、财务审批原则:事前审批。费用发生前,应根据不同事项,分别向专职副秘书长、秘书长及会长报告,按授权范围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重大事项报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六、财务审批权限:
1、办公费用、人员费用、差旅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公务接待费等日常正常开支费用,3万元以下由财务人员和专职副秘书长审核,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后报销;3万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核,会长签批。
2、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价值1万元以下,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后报销,1-5万元由秘书长审核,会长签批,5万元以上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会长签批后,方可购置 。
3、 其他:上述以外费用,1万元以下,秘书长签批,1万元以上, 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后报销。5万元以上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会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七、 费用报销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附件五
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印章管理规定(试行)
一、为加强协会印章管理,规范协会印章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二、协会秘书处综合部负责协会各类印章的刻制、发放和回收,并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协会的所有印章均需留样存档。
三、协会行政章具有代表本协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作用,其他印章均不具有代表本协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作用。
四、协会制发印章的管理工作由综合部负责。协会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应经会长批准,由综合部办理印章刻制和下发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妥善保管和使用。
五、经会长批准,因部门变动、名称更改、印章损坏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在全部正副秘书长的共同监督下销毁。
六、协会行政章由综合部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
七、协会行政章应置放于保险箱内保管,其他印章应上锁保管,每次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处。
八、使用行政印章必须经过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审批人和经办人在《使用印章登记簿》上签字后,方能使用印章。
九、印章保管人根据《使用印章登记簿》审批意见,并对盖章内容进行核对,确定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使用印章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保管备查。
十、印章保管人为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印章保管人不按规定存放印章、擅自携带印章外出;或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印章;或因保管不当被他人使用印章,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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