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预原则。为使在决策过程中做到既考虑辐射剂量的降低,也考虑实施防护措施的困难和代价,又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和外交等方面的因素,保障核应急决策的科学性,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1.干预的正当性原则。干预应是正当的,拟议中的干预应利大于弊,即由于降低辐射剂量而减少的危害,应当足以说明干预本身带来的危害与代价(包括社会代价在内)是值得的。
2.干预的最优化原则。干预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应是最优化的,使降低辐射剂量而获得的净利益在通常的社会、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达到最大。
3、应当尽可能防止公众成员因辐射照射而产生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
(二)干预水平。指针对核及辐射应急情况所制定的可防止剂量水平,当达到这种水平时应考虑采取相应的防护行动。干预水平的主要指标有:
紧急防护行动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
防护行动 |
适宜的持续时间(天) |
干预水平(可防止剂量) |
隐蔽 |
<2 |
10毫希 |
撤离 |
<7 |
50毫希 |
服碘防护 |
-- |
100毫戈瑞(甲状腺) |
临时避迁和永久再定居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
防护行动 |
适宜的持续时间(年) |
干预水平(可防止剂量) |
临时避迁 |
<1 |
第一个月30毫希,
随后的每一月10毫希 |
永久再定居 |
永久 |
终生1希(通常取70年) |
食品通用行动水平(千贝可∕千克)
放射性核素 |
一般消费食品 |
牛奶、婴儿食品、饮水 |
铯-134,铯-137,钌-103,钌-106,锶-89 |
1 |
1 |
碘-131 |
1 |
0.1 |
锶-90 |
0.1 |
0.1 |
镅-241,钚-238,钚-239 |
0.01 |
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