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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应急干预原则与干预水平
更新时间:2011/5/6 来源:
   

(一)干预原则。为使在决策过程中做到既考虑辐射剂量的降低,也考虑实施防护措施的困难和代价,又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和外交等方面的因素,保障核应急决策的科学性,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1.干预的正当性原则。干预应是正当的,拟议中的干预应利大于弊,即由于降低辐射剂量而减少的危害,应当足以说明干预本身带来的危害与代价(包括社会代价在内)是值得的。

2.干预的最优化原则。干预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应是最优化的,使降低辐射剂量而获得的净利益在通常的社会、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达到最大。

3、应当尽可能防止公众成员因辐射照射而产生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

(二)干预水平。指针对核及辐射应急情况所制定的可防止剂量水平,当达到这种水平时应考虑采取相应的防护行动。干预水平的主要指标有:

紧急防护行动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

防护行动

适宜的持续时间(天)

干预水平(可防止剂量)

隐蔽

2

10毫希

撤离

7

50毫希

服碘防护

--

100毫戈瑞(甲状腺)

 

临时避迁和永久再定居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

防护行动

适宜的持续时间(年)

干预水平(可防止剂量)

临时避迁

1

第一个月30毫希,

随后的每一月10毫希

永久再定居

永久

终生1希(通常取70年)

 

食品通用行动水平(千贝可千克)

放射性核素

一般消费食品

牛奶、婴儿食品、饮水

-134,-137,钌-103,钌-106,锶-89

1

1

-131

1

0.1

-90

0.1

0.1

-241,钚-238,钚-239

0.01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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