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辐防协〔2018〕 24 号
评价指南》(2018修订版)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协会根据2016年开展的浙江省辐射防护工程专项设计能力评价工作实际,结合各相关单位意见反馈,经讨论研究,现将修订完善的《浙江省辐射防护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8修订版)印发给大家,若有需要,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
2018年11月1日
浙江省辐射防护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指南
(2018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辐射防护工程设计单位的服务能力,提高我省辐射防护工程的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规范辐射防护工程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特制定本评价指南。
第二条 能力评价是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会员单位提供辐射防护工程设计服务的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设计服务能力评价的申请、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辐射防护工程专项设计包括:电磁辐射防护和电离辐射防护等工程的工艺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和相应的建构筑物等配套工程设计。
第四条 设计能力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三种类型。甲级建议可承担相关类别所有辐射防护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规模不受限制;乙级和临时建议可承担相关类别辐射防护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工程规模不宜超过《乙级和临时证书工程规模上限》(附件1)。
第二章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材料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浙江省辐射防护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二)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办公自动化、电脑制图及基本的实验室装备;
(三)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辐射、环保及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骨干。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辐射、环保及相关专业的设计技术人员;取得浙江省辐射防护工程专项设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六)主要技术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工程设计经验和工程业绩。
(七)具有一定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辐射防护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用word文件或PDF文件,提交电子版)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已领取的各类工程设计证书,辐射防护工程的相关环保证书,辐射防护工程设计获奖项目证书等,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或国家专利等;
(四)主要技术骨干(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并提供三个月以上(以申报时间为基准)的社会保险或劳务关系证明材料,由当地社保单位盖章或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申报的技术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
(五)技术人员的浙江省辐射防护工程专项设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有效期三年)。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者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全面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或者体系证书;
(八)提供符合要求的近三年辐射防护相关项目设计及咨询项目(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基准)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的每个单项须有一套技术材料(包括设计委托合同、工艺设计、施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九)提交资料真实、有效性承诺书。
第七条 申请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单位首先在协会网站(www.zjarp.com)下载申报表,填写后发到协会邮箱(2102701967@qq.com)。协会秘书处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条件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并落实项目管理员;条件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 项目管理员与申报企业对接,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踏勘工程业绩,核实无误的,通知企业准备第六条要求的全套资料的电子档案(建议电子光盘)。项目管理员根据现场考核结果编制书面的申报材料和工程业绩报告,并对申报材料量化打分。
(三)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浙江省辐射防护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由部分协会理事及行业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对工程业绩报告进行专家打分;
(四)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业绩报告综合分数(项目管理员负责对申报材料打分,申报材料的分值权重占60%;考评小组专家负责对工程业绩打分,工程业绩的分值权重占40%)。申报单位最终分值在60分以下者,其申报应淘汰或延缓。考评小组根据打分结果确定证书拟发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异议项目管理员负责调查落实),公示无异议协会发放证书。
(五)证书能力评价申请每年1次,提前三个月在协会网站发放通知,组织申报;协会可根据特殊情况,对申报企业的申请单独组织评价。
第三章 持证单位职责
第八条 辐射防护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辐射防护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实行严格的逐级会签、会审。
第九条 设计文件应符合项目环评报告、可行性批准文件和设计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保证工程设计的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 辐射防护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优先采用先进工艺、环保设备和优质材料、配套部件,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落后工艺和劣质的设备、材料。
第十一条 辐射防护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交给业主的设计文件负责。
辐射防护工程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调试,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解决施工、调试过程中因设计而引起的技术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参加阶段验收。
重大复杂的辐射防护工程应当派驻设计代表。
第四章 证书有效性保持
第十二条 浙江省辐射防护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分甲级和乙级证书,有效期三年,临时证书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进行重新申报(在不升级的前提下,不再进行专家评审,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后具备证书延续条件的可直接公示、发证)。
第十三条 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可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获证书单位进行抽检。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需要变更证书的,应向协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辐射防护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原浙江省辐射防护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四)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第十五条 辐射防护工程设计单位采用欺骗、隐瞒、伪造等手段取得证书的,由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注销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中止使用证书,情节严重的,注销证书,并在两年之内不得申请:
(一)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评价证书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辐射防护工程设计业务的;
(四)因工程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五)持证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时变更或注销评价证书的;
(六)擅自出卖、转让、出借、涂改评价证书的;
第十七条 辐射防护工程设计单位持有的浙江省辐射防护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专利、专有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或者擅自出售、转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浙江省辐射防护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和《浙江省辐射防护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由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指南由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南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原试行版本同时作废。
附件1:
乙级及临时证书工程规模上限
序号
|
辐射防护工程类别
|
乙级及临时证书
工程规模上限
|
1
|
电离辐射防护工程
|
射线装置:Ⅲ类
密封源:Ⅳ类
|
2
|
电磁辐射防护工程
|
除电力系统外
|
注:工程规模在乙级上限规定以内的,认定为乙级工程,超过乙级上限的认定为甲级工程。
附件2:
浙江省辐射防护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报条件
|
甲级
|
乙级
|
临时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1
|
0
|
0
|
高级工程师
|
3
|
2
|
2
|
工程师
|
5
|
3
|
3
|
培训人员
|
10
|
5
|
5
|
工程业绩
|
2个甲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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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乙级工程
|
无要求
|
注:1、可以用从事核与辐射相关工作的资深高级工程师(取得高工证书5年以上)替代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人员可以是一般技术人员,不要求职务、职称。
2、一个单位的返聘与兼职人员比例不能超过总技术人员的25%,并且返聘人员年龄不得超出70岁。返聘与兼职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的申报中使用。
3、技术人员需提供职称证书,三个月以上(以申报时间为基准)的社会保险或劳务关系证明材料,由当地社保单位盖章或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申报的技术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
4、两个乙级的工程业绩可以替代一个甲级工程业绩。申报临时证书不需要工程业绩,有效期为一年。
请点击下载电子版(关于印发《浙江省辐射防护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8修订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