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培育社会辐射环境检测力量,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规范运作,更好地服务于政府环境管理,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和《关于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37号)、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3〕44号)的相关规定,我协会特制定浙江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评估(以下简称能力评估)指南,并广泛征求意见,经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发布。
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
2021年6月11日
附件:浙江省社会辐射检测业务能力评估指南(2021)(试行)浙辐防协【2021】1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