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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章程》补充条款内容征求意见的函
更新时间:2022/1/17 来源: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税政策最新要求,协会需要对《章程》第六章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原则第四十八条内容作相应补充调整,内容如下:

原条款: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调整后条款: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非营利组织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根据《章程》规定,《章程》修订须经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因办理时间紧迫,考虑到疫情形势,经第三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以文件形式向全体会员单位征询并电子投票方式(扫描二维码)对《章程》中该条款补充调整的表决意见。

          

 

原文件下载:

关于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章程》补充条款内容征求意见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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